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教育发展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的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实施因材施教,给予部分学生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以使更多的学生成为国家的有用人才、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二次选择专业的基本原则
结合学校的办学资源和条件,允许二次选择专业的学生仅限于以下两类:
1.第一学年结束时,必修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6%(不计“思政课”课程成绩,但“思政课”正考成绩须及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入招生类别相同的有关专业(限转入专业的必修考试课程与原专业必修考试课程相同门数达80%),获批准后编入所转专业同年级学习。
2.第二学年结束后,在理工类专业学习困难或不感兴趣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入招生类别相同的偏文科性质的专业(具体专业以学校发布名单为准),获批准后原则上编入所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二、二次选择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在第二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各专业的接收人数、接收条件等事宜。
2.学生在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3.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在限额内按照标准择优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限额时则按各专业公共必修考试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录取。
4.经学校批准后,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学习,并由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二次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
1.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年级人数的10%。
2.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则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3.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均计入学习档案,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在转入后的一年内修完。
4.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以上两类学生的指导,使更多的学生成为国家建设适用人才和优秀人才。
四、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